沈阳铁路局

高铁故障延误两小时构成违约与侵权 专家称可索赔

字号+作者: 来源: 2016-08-16 15:37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车厢内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共持续近2小时,几位乘客已经出现'...

  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车厢内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共持续近2小时,几位乘客已经出现了虚脱。针对这次“大晚点”,网友们产生了疑问:为何高铁、动车停电后,不能开门开窗,有无应急预案?因高铁、动车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

  依据合同法构成违约

  记者:在现有法律法规中,有无针对此类事件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这种事故,属于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的故障延误,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中最直接的规定是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违反这个规定,就是构成违约责任。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这一事件暴露了铁路运输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法律制度缺位的问题。有关铁路旅客运输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停电等突发事件情况下对旅客的安置措施,即使《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一对铁路旅客运输规定比较详细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如此。背后的原因是,铁路长期以来一家独家垄断经营,铁路立法方面社会参与程度低,消费者无法参与铁路立法活动,表达公平、合理的诉求。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针对高铁上的停电事故,铁路方面应该没有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于旅客如何赔偿更是缺乏规定。

  行业惯例不支持晚点赔偿

  记者:因高铁、动车自身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按照法律规定,本次事件中的旅客可否申请赔偿?

  杨立新:既然是高铁,既然是客运合同,本来就应当是准点、高速,现在延误两个多小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情况,铁路方面可能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而是第三人供电企业的责任,因而不赔偿。对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旅客可以不论铁路方面是何原因,主要违约,就要承担赔偿责任。铁路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去与供电企业协商或者诉讼解决他们之间的赔偿问题。这个与旅客无关。

  至于应当赔偿多少,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确定,赔偿实际损失。如果损失无法确定,应当承担一个比较合适的固定数额,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乘客在延误期间的遭遇和精神痛苦,我倾向于在500—1000元之内确定赔偿数额。

  董正伟:铁路晚点赔偿的问题,民众和舆论关注和呼吁多年了,但是毫无进展。独家垄断经营的铁路企业极其傲慢,长期忽视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对铁路企业庇护的思想迄今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铁路旅客晚点,就要承担损失全部票款的责任,铁路晚点也应当根据晚点时间长短作出相应的损失赔偿。比如免费就餐、住宿、赔偿损失等。尤其是高铁,票价较高,出现晚点,铁路企业应参照民航给予就餐等赔偿。这里必须强调的是,现有的铁路行业惯例是不支持晚点赔偿的。这就需要监管机构和立法机关正视民众的呼声,按照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一视同仁对等所有市场主体,完善铁路监管立法,补足铁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赵占领:铁路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应该赔偿给旅客造成的损失。但是,多数情况下,火车晚点造成的具体损失难以证明。如果是造成人身伤害这种比较容易取证,但晚点造成的耽误工作、影响其他事情则非常难以证明具体损失。加上现有法律、标准等也未明确规定火车晚点的赔偿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难支持赔偿。但是,对于火车晚点,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及原理,除了天气恶劣、设备故障等不可抗力之外,应该规定对乘客进行赔偿或者补偿,这既是对于乘客的公平处理,也督促铁路公司改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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